就业优先 江苏立法保障“最大民生”

2022-01-24 18:16:52

1月23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24日上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解读。

条例共11章90条,分别为总则、政策支持、创业扶持、就业调控、公平就业、就业服务、职业教育与培训、就业援助、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有八个方面的内容:突出就业民生之本,弘扬崇尚劳动的社会风尚;坚持经济发展导向,加强政策协同;优化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就业调控,稳定和扩大就业;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公平就业;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培训,提升劳动者技能;聚集重点群体,实施精准帮扶。《条例》具有正确把握就业促进基本原则、妥善处理相关法律关系、努力突出江苏地方特色、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等特点。

江苏是经济大省,也是人口大省、就业大省。在就业方面,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需求,传统经济的转型升级给就业带来新的变化,数字经济等新经济新商业模式发展也催生了很多新就业形态。《条例》一方面坚持经济发展导向,强化产业、财税、外贸、金融、教育、社会保障等政策对就业的支持,实现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另一方面,在坚持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方向,保障企业用人自主权的同时,加强政府调控,优化整合各类资源,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构建公共就业服务网络,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为促进就业提供强有力政策支持和基础性服务保障。

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就业热点难点问题,比如“三孩”女性就业问题、老年人就业问题、快递小哥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问题,《条例》也给予了回应。围绕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条例》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老龄人口再就业的政策措施,提供就业服务、就业培训等支持,维护老龄人口再就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可以为超龄就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这解决了企业和老龄人口就业的“后顾之忧”。

围绕落实国家优化生育政策的重大部署,《条例》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响应国家生育政策的女性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和政策支持;建立女职工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对女职工产假期间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贴;对招用响应国家生育政策的女性劳动者达到一定比例并实现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政策支持。

针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条例》提出,要简政放权,合理设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健全制度,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措施;要求人社部门将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逐步使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和单位就业一样,成为有前途、有尊严的职业。

另外,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退役军人和其他一些特殊群体,在求职和就业过程中会有不同的需求、遇到不同的困难和问题。对此,《条例》根据重点群体的不同特点和就业需求,坚持市场化社会化就业与政府帮扶相结合,精准施策,促进多渠道就业创业,增强就业帮扶针对性。(李南丹)

(文章来源:新华网)

标签: 江苏 最大民生 条例 江苏省 人大 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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