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司法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进行首次网络公开庭审直播

2020-07-17 15:35:37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进行首次网络公开庭审直播。本次庭审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委员宋楚潇法官指出,本次庭审公开直播旨在以国家赔偿倒逼规范执行行为,对于促进阳光赔偿、推动司法公开具有开创意义。

据悉,本案的申诉人(赔偿请求人)是沈阳通用机电大厦有限公司(简称“通用公司”),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是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简称“和平区法院”),第三人为中盟银团房地产有限公司,案由为错误执行赔偿。

2003年7月20日,沈阳广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富公司”)与通用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广富公司具有经营使用权的原日港大厦(位于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7号)1至5层租给通用公司。2005年2月1日,通用公司与沈阳天河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河公司”)签订协议,将前述房产现有使用面积租赁给天河公司。天河公司承租后,又先后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

2009年8月18日,通用公司与天河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纠纷,和平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提到,天河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日港大厦1至5层腾出,返还通用公司。基于此,通用公司于2009年8月18日向和平区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陆续有实际占有人提出异议,并以2008年9月8日广富公司与通用公司达成的83号民事调解书为理由,该调解书规定,通用公司于2008年9月30日前将日港大厦1至5层的诉争场地腾空,返还广富公司,并于2008年10月31日前给付广富公司补偿款人民币10万元。和平区法院认为异议成立,故作出本次执行终结裁定。

2015年2月10日,通用公司以和平区法院执行不作为,六年未能执行生效判决为由,向和平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和平区法院驳回其请求,后通用公司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和平区法院不予赔偿决定。通用公司不服,申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辽宁省高级人民院赔偿委员会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诉。申诉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宋楚潇指出,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在北京,这次庭审设在沈阳主要考虑到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是为了方便查明案情。本案焦点集中在和平区法院在强制腾退房屋过程中是否存在错误执行情形;本案目前是终结本次执行还是终结执行;申诉人是否具备申请恢复执行的主体资格以及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受到实际损失等。该案执行历时较长,涉及主体众多,现行法律关于怠于执行缺乏明确标准,为案件审理带来一定困难。第二,是为了方便涉诉主体,减少群众诉累。最高人民法院在沈阳设立了第二巡回法庭,鉴于本案的涉诉主体都在沈阳,受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指派,审判长宋楚潇、审判员贾力(承办人)和我本人组成合议庭,在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听取当事各方意见并组织证据交换、明确争议焦点的基础上,于5月10日在第二巡回法庭(沈阳)组织公开质证。

宋楚潇表示,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首次对国家赔偿案件的质证程序进行庭审直播,为公众展现出了赔偿案件质证的全过程,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国家赔偿案件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案情况的直观了解,对于促进阳光赔偿、推动司法公开具有开创意义。

本次庭审公开直播旨在以国家赔偿倒逼规范执行行为。这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重要职责,也是国家赔偿领域回应执行问题的一种体现,能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名词解释: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公权力时,难免会出现个别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应运而生,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其后分别于2010年和2012年进行了修改和微调。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也就是说,虽然国家赔偿责任承担主体是国家,但具体由侵权的或法律特别规定的国家机关代为履行赔偿义务。设立于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就是专门办理司法赔偿案件的组织机构。本案即属于赔偿请求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结果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非刑事司法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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