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家中房产的相关事项委托给妻子处理,岂料妻子私下“借名”转移房产打算离婚。如今几年过去了,他们仍是夫妻,却为了要回当初转移的房产一番折腾。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文/记者彭菲通讯员思法漫画/刘哲姝
妻子“借名”欲转移房产
丈夫过了许久才发现
林先生与妻子结婚至今20多年。2014年,他们在思明区购买了一套近90平方米的房子,登记在女方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先生说,2017年9月,妻子提出要把房子抵押申办贷款,他因此办理公证授权委托书,授权的事项包括出售房屋。让他没想到的是,一直以来信赖的枕边人竟悄悄转移婚内财产。过了许久,林先生才发现,房产“不翼而飞”。
原来,2017年10月,林太太找到一名就职于过桥公司的朋友帮忙。她说,自己与丈夫感情出现问题,想把房子借挂在别人名下,等她和丈夫离婚了,再把房子要回来。在朋友的安排下,林太太拿着丈夫的委托书,与毫不相识的钟氏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产总价430万元。首付130万元由过桥公司提供,经过4次转账,最终又回到过桥公司。剩余的300万元由钟氏夫妇向银行申办贷款,贷款发放至林太太的账户后,林太太当天就把钱全部转给过桥公司,用于支付按揭、税费、代办费等。林太太还承诺,其他费用等两年后结算。房子过户之后,钟氏夫妇从未占有使用过房子。
想把房子过户回来但已被另行抵押且债务未结清
但事情的发展超出林太太的预期。她说,双方私下约定“借名挂房”两年,本以为足以让她完成离婚,可她和丈夫最终没有分开。等两年过去了,林太太想把房子过户回来,发现钟氏夫妇竟然悄悄地将房子另行设定抵押担保,担保债务尚未结清,还与其他案外人发生诉讼纠纷。她后悔不已,丈夫也得知了真相。
为了要回房子,林先生将妻子和钟氏夫妇诉至法院。林先生说,妻子当初的做法是在转移婚内财产,损害了他的利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子应该回到太太的名下。林太太在法庭上表示,这不是真买卖,只是为了“挂名过户”,她实际上没有收取任何购房款。钟氏夫妇则提出异议,他们认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时林太太作为卖方,持有丈夫的委托书,还经过了公证,林先生不应该反悔起诉。
不存在真实买卖关系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无效
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林太太与钟氏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效力。从购房款支付情况来看,钟氏夫妇在购房时没有实际支付首付款130万元,没有按月偿还银行的按揭贷款,不符合交易习惯;从房屋的交付情况来看,房屋从未交付钟氏夫妇占有使用,二人也没有主张过任何权利,不符合常理。另外,钟氏夫妇与过桥公司工作人员的款项往来繁杂,他们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是善意买受人。
因此,思明区法院判决认定,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在房屋抵押登记未注销的情况下,林先生要求房屋恢复登记至林太太名下,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借名挂房”风险高
最终可能血本无归
法官表示,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要妄想通过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达到多分或者独占财产的目的。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还说,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借名挂房”均伴有高风险。挂名人有可能出售挂名房产,或以挂名房产设定抵押。此时,真正的房主无法对抗善意买受人或善意抵押权人,不但无法实现原本“借名挂房”的目的,反而可能失去房产,血本无归。比如本案,虽然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要回房产,但如果挂名人没有足够的资金,无法注销抵押登记,执行起来困难重重。法官提醒市民,要认识到其中的风险,不要“借名挂房”。
(文章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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