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升级“智造” 《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干货来了

2021-11-26 20:58:53

11月26日,天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新闻发布会,就《条例》出台的必要性、主要内容等方面内容进行解读。

《条例》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先进制造技术深度融合为主线,对标创新能力、供给能力、支撑能力和应用水平四大智能制造发展重点任务。其中,包含总则、智能制造供给、智能制造应用、智能制造支撑、激励措施及附则6章37条。

(一)第一章总则。

一是明确了立法目的(第一条),根据国家关于智能制造的定义,明确了智能制造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第二条);二是结合当前我市推动智能制造发展的工作实际,明确了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职责(第四条、第五条);三是强调规划引领的作用,明确了编制智能制造发展规划的工作(第六条);四是明确了加强开放合作(第七条)、加大宣传推广(第八条),增强智能制造的资源集聚和辐射能力。

(二)第二章智能制造供给。

一是明确加强供给体系建设(第九条),鼓励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研发智能制造技术(第十条);二是支持建设制造业创新载体,加快智能制造创新成果转移转化(第十一条);三是鼓励企业加快发展智能装备(第十二条)、工业母机(第十三条)、工业软件(第十四条),鼓励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提升服务能力,引领带动产业体系优化升级(第十五条)。

(三)第三章智能制造应用。

一是明确深化智能制造推广应用,培育推广智能制造新模式(第十六条);二是支持建设智能场景、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提升企业生产和管理智能化水平(第十七条);三是培育优质企业,在智能制造领域强化领航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企业等优质企业的培育(第十八条);四是推动上下游企业业务链条贯通,提升产业链供应链一体化管控能力(第十九条),鼓励行业智能化改造(第二十条)。

(四)第四章智能制造支撑。

一是规定着力构建完备可靠、先进适用、安全自主的智能制造支撑体系(第二十一条);二是对参与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和开展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进行了规范(第二十二条);三是对加快新型基础设施(第二十三条)、人才支撑(第二十四条)、安全保障能力(二十五条)、公共服务(第二十六条)进行了规范;四是对支持行业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进行了规范(二十七条);五是鼓励举办智能制造领域展览、赛事、论坛等活动,增强智能制造的资源集聚和辐射能力(二十八条)。

(五)第五章激励措施。

一是明确在政策资金方面,本市统筹使用智能制造相关财政专项资金,以智能制造产业链、创新链的重大需求和关键环节为导向,重点支持一批智能制造项目(第二十九条);二是在产业基金(第三十条)和金融服务(第三十一条)、直接融资(第三十二条)、人才激励(第三十三条)等方面支持智能制造发展;三是明确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各类智能制造供需对接活动(第三十四条),优化智能制造企业发展环境(第三十五条);四是明确加强智能制造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能力(第三十六条)。

作为全国首部省级促进智能制造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本市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助推“天津制造”变为“天津智造”,提供法治保障。

“十四五”时期,天津市着力落实国家制造强国战略,坚持制造业立市,大力引育新动能,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加快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发展,着力构建“1+3+4”现代工业产业体系,建设制造强市,基本建成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当前,本市制造业正处于从自动化向数字化转型的关键阶段,持续深入推进智能制造发展,大力支持特色智能装备,培育国内知名工业互联网平台,打造具有国内一流的数字车间和智能工厂,制定实施百亿级智能制造专项政策,都将全力助推天津制造业实现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

作为全国首部省级促进智能制造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不仅能推进智能制造领域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也能通过法律的渠道保障市场主体的权益。《条例》出台后,本市坚持以立良法、立好法、立务实管用之法为核心,以问题为导向,以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为目标,营造智能制造领域公平竞争环境,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推动智能制造产业全面提升创新能力、供给能力、支撑能力和应用水平。

(文章来源: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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