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1-11-15 10:28:18

《黑龙江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日前印发并施行。根据办法,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应当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通过一体化平台及其移动端提交电子证照的,不得要求提交纸质证照。

办法所称电子证照,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社会组织,在履行政务管理职责和提供政务服务中制发的各类证件、证明、执照、牌照、批文等,能够证明资格或者权利的结果信息凭证类数据文件。

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当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电子证照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应当将电子证照生成作为业务流程的必要环节,优先采用在线生成的方式,在业务办结时同步生成电子证照和纸质证照或者实体证照。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对发生年检、延期、吊销、注销、废止、暂扣、抵押、质押等情形,应当及时更新电子证照信息。

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使用全过程监督管理,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电子证照相关信息,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在业务受理、审核、办理等过程中应当通过电子证照系统查验、比对证照及相关材料。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将电子证照作为办事依据使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电子证照系统获得并存档。如确有纸质存档需求,电子证照签发、使用部门可打印电子证照作为纸质存档材料。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电子证照,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当依法明确使用要求。电子证照使用部门负责保障本单位用证信息安全。电子证照签发和使用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生物特征技术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技术手段,对证照持有人、业务申报人加强身份认证,确保身份真实可信。

电子证照使用部门违反规定不受理电子证照或者重复收取纸质证照或者实体证照的,证照持有人有权拒绝提交纸质证照或者实体证照,并可以向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投诉。政务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子证照推广应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文章来源:冰城 +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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