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与大V合作“凉了”!监管发文严禁双方开展网络直播、客户引流等活动

2021-11-08 17:59:29

券商与“大V”合作也要“凉了”。 自媒体铺天盖地,所撰内容专业者有之,荒诞者亦有之。但是,就算再专业的财经大V,现在也不能擅自“跨行”进军券商研究业务。

11月8日,界面新闻记者从券商人士处获悉,近日,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发布通报,对券商和“大V”合作开展网络直播、客户引流等活动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相应的监管要求。

监管层指出,证券公司与“大V”合作有两种模式:一是投放开户链接模式, 即通过微信“大V”投放开户链接,投资者通过点击开户链接转到相关公司开户页面进行开户操作。在付费方式上,主要是通过支付广告费的形式付给“大V”。该做法在形式上与开户数量不直接挂钩,但实质上仍是按照实施效果,如点击量、投放时间等付费。

二是投资者教育形式的直播,如某证券公司与经济学家等知名“大V”合作开展直播活动,开展投资者教育,介绍投资理财知识, 宣传公司品牌,对国家经济形势进行分析点评等。

文件指出,引流开户是一种客户招揽行为,属于证券经纪业务的一个环节。互联网“大V”不属于专职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利用“大V”引流开户给奖励不符合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应停止相关合作。 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大V”引流开户给奖励不符合监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开展相关合作。

引流开户是一种客户招揽行为,属于证券经纪业务的一个环节。目前,监管仅规定了证券公司可以委托证券经纪人代理客户招揽活动,且证券经纪人应当是证券从业人员,并专职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此外,对通过“直播”等方式,配合开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监管部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第二,证券公司组织工作人员公开发表言论应符合规范要求。

一方面,禁止以直播的方式开展投资品种选择、 投资组合推介等荐股行为。 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网络直播等形式发表评论,应当保持客观、专业态度,主要聚焦经济形势分析、市场变动情况点评、经济数据解读等宏观层面, 并严格遵循以下要求:

一、确保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二、坚守专业形象,不得使用低俗、夸大、诱导性、煽动性标题或者用语,不得通过着奇装异服、在特殊地点直播等方式博人眼球,不得盲目跟风炒作、人云亦云,一味追逐市场热点、吸引眼球;三、对有关公开言论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自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防止诱导、渲染极端情绪;四、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引导市场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文件指出,证券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直播展业的管理,完善内部管控机制,事前对直播内容进行把关,做好内容管理;事中对直播进行监测监控, 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处理,避免产生不良影响;直播中出现违规情况的,及时启动内部问责机制。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强化合规意识、树立责任意识,自觉维护个人、公司和行业声誉。发现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形成警示效应。

第三,证券公司应强化组织外部人士发表评论的管理。

证券公司组织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经济学家等外部人士发表评论, 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对所组织会议、讲座材料、嘉宾演讲内容、直播内容等做好事前审核工作,评论内容不得涉及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分析等投资咨询活动; 同时充分揭示证券公司与外部人士的关系,并要求外部人士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发表评论或对外展业。

券商利用“大V”进行开户引流,在业内其实早有实践。大约五六年前开始,券商已纷纷成立网络金融部门,负责利用互联网进行开户引流,其中与“大V”合作引流是其重要业务。不仅如此,中小V也成为券商或是第三方的签约对象。

有行业人士对界面新闻记者直言,此前各家券商就利用营业部广泛覆盖各种“大V”,券商每获得一个新开有效户,大V可获得300元-500元激励。

现在看来,券商利用“大V”进行开户引流将成为过去式。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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