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不断优化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2021-10-29 15:42:17

作为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既为农民社员所有,又为农民社员服务,所有者、控制者与受益者三位一体,统一于合作社的服务使用者。

合作制不是集体制。合作制与集体制都是农民的组织形式,但两者又有质的区别。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合作化运动,名义上是合作化,实质上是取消合作社,建立起与合作制原则背道而驰的集体制。合作化运动取消乃至否定农民的所有者权益,将原属农民个人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归公,实行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其目标是合并而不是合作。而合作社并不取代家庭经营,也不改变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权益,而是通过合作创造更多的价值,其目标是合作而不是合并。此外,两者的经济社会目标、法人治理结构、收益分配方式也有明显区别。

合作制不是公司制。公司制与合作制有相同之处,也有质的区别。两者都是实行独立的法人财产制度,都能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这与个人业主制、合伙制等自然人制度存有明显区别。但两者的内部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利益分配又有本质不同。公司制是一种资本的联合,旨在追求投资回报的最大化;而合作制是一种劳动的联合,旨在满足自愿联合的人们的共同需求。合作制内部成员权利等,且实行一人一票,以实现对合作社的民主控制。社员权利与义务来自成员资格,且不可转让。而公司制的股东权利来自所投股金,股权等同股同权,实行一股一票制,且股权可以进行交易。

合作社不是“公司加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一些涉农公司趁机进入合作社,组建了“公司+农户”形态的所谓合作社。在这一组合中,公司与农户有不同的利益追求,两者之间存在矛盾,容易引起群体事件。合作社则是农户利益的共同体,与农户利益高度重叠,是追求“共同富裕”的载体。而“公司+农户”形态的某些冒牌合作社,有的是为了套取国家扶持农业合作社的补贴,有的是为了完成上级的考核指标,或用资本来控制合作社,使合作社沦为公司的内部化组织。

合作制不是合伙制,两者目标、组织形态各异,法律地位更不可同日而语。合作社是法人组织,而合伙制则是自然人企业。合作制的目的是为社员提供服务,合伙制则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社员在合作社内部地位等,通过一人一票实现对合作社的民主控制;而合伙制则以入伙资本额或无形资产来体现合伙人的不同地位。

推进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是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而要下活合作社高质量发展这盘大棋,关键是要做好两个“眼”。就内部而言,要澄清模糊认识,纠正错误做法。规范发展合作社,包括界定成员资格,完善内部治理机制,严格按照法律与章程办事,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增强带动力与竞争力;就外部而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加大财政税收扶持力量,不断优化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这两个“眼”做好了,合作社高质量发展这盘大棋就能满盘皆活,乡村振兴也就有了坚强支撑。

合作制不是简单的一加一等于二,而是通过农民的有机组合,创造出更多更大的经济社会价值,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

(葛志华)

标签: 健康发展 合作社 乡村振兴 合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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