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来了 意义重大

2021-10-23 21:18:43

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一、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二、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房地产税,意义重大

来源 | 发表于《财经国家周刊》2021年6月2日,原题《房地产税,征不征?》,有删改

文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胡雯

一直以来,我国的涉房税收体系都存在着“重交易、轻持有”的问题,作为长效机制的重要一环,房地产税被普遍认为具有调节税收、抑制投资投机性炒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今年5月,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负责同志在京主持召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再次引发市场的关注和热议。

参会的四个部门均与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直接相关,参会人员为各部门的负责同志,显示了会议的重要性,释放了明确的加快推进房地产税改革的信号。

那么,从当前的政策信号看,拉锯多年的房地产税,终于要迈出新的一步了。

房地产税:长效机制必要拼图

近二十多年来,我国城镇居民住房的商品化、市场化改革,极大地推动了经济社会的现代化进程,房地产市场也得以飞速发展。

与此同时,城镇住房的价格出现持续性上升,尤其是2008年之后,城镇房价呈现出跳跃式、爆发式的上涨,大城市、特大城市的高房价成为不少居民家庭的沉重负担。

从2003年开始,国家就高度重视房价的过快上涨问题,并持续进行了多次全国性的地产调控,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有效的遏制。

不过,也有一些地方的调控效果不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代的、法治的、累进的房产税制度体系的缺失,仅仅依靠行政手段限价限售限贷、依靠政府土地审批的供给侧调控,难以抑制高度市场化、资本化的住房投资投机需求。

攀升的房价带来了不小的经济、社会及政治问题,既推高了社会整体的工业化成本,使实体经济的发展越来越难,拖累了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的进程,也推高了经济社会政治的发展成本,降低了居民实际收入水平和支付能力。

从住房属性来看,居民住房的确具有商品和非商品、投资和非投资、经济和非经济等多重属性,必须根据其自身所具有的重要性、逻辑性来清晰定位、审慎对待。

在一些积极支持房地产税的专家看来,从全世界的发展经验来看,房地产税正是解决房价问题、建立住房长效机制的一块必要的制度拼图,是国家调控住房市场、保障公民住房权利、管控房产两极分化、增加公共收入税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一位专家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如果迟迟不开征房地产税,问题可能越积越多、越拖越难,这项财税改革的意义重大,且越来越具有紧迫性。

用好稳增长压力较小的窗口期

在我国,房地产税并不是个新鲜事物,国家和地方相关方面曾展开数十年的政策探索。

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就规定了缴纳房产税的义务,而个人的非营业用房则免征房产税。2011年,上海和重庆开始试点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二者政策框架较为类似,均关注增量房、设定较大免征范围、实行较低税率,等等。

因为重在“制度破冰”,试点地区的房产税缴纳规模不大,对市场影响也较小。此后,房地产税的改革并没有明显的推进。

在前述专家看来,对于一个现代化国家而言,房地产税的全面推出是长期完善住房制度设计、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政策必选项,核心问题根本不在于要不要推出,而在于何时推出、如何推出以及如何完善制度设计。

2018年以来,不论是经贸摩擦的外部冲击还是疫情黑天鹅,我国均未大幅放水,也未明显放松地产调控,反而企业三道红线、政府土地集中供应、银行信贷约束管理等举措陆续出台,长效机制正在有条不紊建立。

不难看出,中央坚持“房住不炒”的决心非常坚定,并且在方向上一步步由“堵”到“疏”,开始积极鼓励扩大供给,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从根本上寻求房地产市场错配问题的解决之道。

在这样的政策环境下,随着我国存量住房的数目和商品化、市场化不断提高,推出房地产税,补上这块制度的短板的客观环境也越来越成熟。

2020年12月,财政部部长刘昆在《人民日报》上撰文《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现代税收制度,要求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

2021年4月30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更释放了重要信号。本次会议提出“调结构、促改革、稳就业和控通胀”,要“精准实施宏观政策,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

这就意味着,随着疫情逐渐稳定和社会经济企稳,政策层面已经迎来“从非常态向常态化回归”的转折。

接近住建部的行业人士认为,5月份四部门在京召开的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正是落实“要用好稳增长压力较小的窗口期,凝神聚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思路的一个重要表现,而仅有部分城市的负责同志参与,充分体现了“分步推进”的政策思路。

扩大试点先行一步

近两年来,房地产税一直没有进入立法审议的程序,这也从侧面说明,相关调研及前期论证工作尚未完结,短时间内在全国范围推出房地产税不太可能。

一个成熟有效的房地产税征收体系至少具备三个前提,即住房市场的充分分层、住房信息登记及追踪制度的完备、房屋价格评估体系的建立,对于当前中国的房地产市场而言,其中任何一项都并非易事。

因此,5月四部门召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释放的是房地产税改革加快信号,考虑到立法环节较多、周期较长,短期内难以完成,可能会采取先行扩大试点后立法,或者试点与立法并行的做法。

实际上,开展和扩大试点工作与房地产税立法的进程并不相左,反而有助于立法草案的推进和完善,以及对房地产税执行效果的科学评估。

2020年12月,中国社科院就在《中国住房发展报告(2020-2021)》中建议,一些热点城市和炒房屡禁不止的城市可率先加快试点开征,争取在“十四五”期间开征房地产税。

因为房地产税的立法和改革本身不是目的,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保持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才是目的。综合记者采访的专家观点,从当前形势看,未来我国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有两大方向可供选择:

其一是继续增加试点城市。考虑到近期部分核心城市楼市过热、炒作屡禁不止的现状,这些城市和地区率先试点房地产税的可能性较大,深圳、海南两地或为改革排头兵。

这两地分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赋予了两地更大的改革自主权,只需通过相应程序,即可进行房地产税试点。

其二是沪渝两地的政策深化。上海、重庆的房产税制度还存在一定的设计缺陷,比如主要依靠纳税人自行申报,没有针对偷逃税现象的处罚措施;为了减少抵触情绪,征税税基较窄、税率较低、开征范围有限,等等。

未来,试点城市的政策可按照完善征管制度、拓宽税基、适度调整税率、合理优惠的思路稳步推进。由于具体的房地产税政策会在坚持中央大原则和框架的基础上,充分授权地方政府,因此城市之间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发力解决“大城市住房问题”

在热点地区扩大房地产税试点,也是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扩大住房供给,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的一项有效举措。

伴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各类生产要素向超大、特大城市集聚,带动了经济、产业、社会等领域的发展。

这些大城市发挥了突出的作用,一方面促进产学研一体化和科技创新,从而触发科技革命带动经济增长,另一方面积极带动周边城市群发展,特别是高端制造业等相关领域的快速发展。

但是与此同时,高收入人群的持续增加,推升了当地的住房市场热度,对这些大城市、特大城市的住房市场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房产税的缺失,一定程度上致使房屋持有成本走低,出租收益也不高,造成核心城市和地区一些“买入-空置-等待卖出”行为,市场上二手房供给量低,投资投机需求抱团与国家政策“打游击”,成为这些地区房价暴涨的重要推手。

显然,这既不利于大城市里的新市民和年轻人,也不利于房地产市场自身的平稳健康发展。

目前来看,扩大大城市住房增量主要有三种路径,一是推进住房用地供给侧改革,加大土地供应力度,有效增加住宅用地供给;二是增加自住型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供给;三是积极发展和完善租赁市场。

这些举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下的供应问题,而相比扩大增量,盘活住房存量可能更为立竿见影,因而推进房地产税,可显著增加持有成本,有效推动多套房持有者卖出房子,或者踊跃出租房产以减少空置,扩大市场上的房地产供给。

前述专家认为,从决策机构相关表态和举措来看,出台房地产税已是大势所趋,房地产税也不是一种造成市场震动或者割裂的力量,而是维护市场平稳、健康的力量,其中一些核心原则是明确的——给予较为合理的免征面积、免征套数,实行累进税负,等等,其根本目的是促进我国房地产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而不是竭泽而渔、殃及实体的不可持续的野蛮生长,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多数老百姓而不是少数人切实拥有获得感、公平感和幸福感。

(文章来源:财经国家周刊)

标签: 重磅 房地产 税改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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