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2月5日傍晚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我国成为全球唯一建成覆盖全国各层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国家。2013年以来,各级法院共审结涉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审案件18.2万件,涉及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保护、渔业及林业资源保护、动植物检验检疫、植物新品种等不同案件类型。
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COP15)第二阶段会议即将开幕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以下简称《保护》)和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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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成为全球唯一建成覆盖全国各层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国家
中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生物多样性保护是国家战略密不可分的一部分。2013年以来,各级法院共审结涉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审案件18.2万件,涉及中华鲟、藏羚羊、红豆杉等中国典型、独有野生物种,和穿山甲、噬人鲨、珊瑚等全球珍稀、濒危物种,保护要素涵盖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渔业及林业资源、动植物检验检疫、植物新品种等不同类型。涵盖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等生物多样性保护核心领域,以法治手段有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记者注意到,《保护》在强调加强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时,着重提及了对湿地、森林、海洋三大生态系统司法保护。此次发布的典型案显示,2011年6月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港开发公司)擅自占用该保护区兴建移民生态工业园基础设施,导致该保护区湿地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2013年,某港开发公司整体合并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盛开发公司),但该公司并未注销。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港开发公司、某盛开发公司在水磨溪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修建工业园区,严重损害湿地生态环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两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已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对受损生态进行了基本修复,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其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客观存在,侵权人仍应予以赔偿。最终判处被告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300万元并支付合理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政策文件15部,制定《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21部,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环境资源专题指导性案例26件、典型案例26批280件,丰富绿色裁判规则,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价值导向。
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导各级法院结合特殊生态区域保护需求,扎实推进以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为管辖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全国法院累计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建立以流域、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机制,打造掌握多领域专业知识的审判队伍,覆盖四级法院的专门审判体系不断强化,我国成为全球唯一建成覆盖全国各层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国家。
要保护,更要修复
值得注意的是、,“修复”一词在《保护》中数十次被提及。《保护》要求有效促进惩治犯罪、赔偿损失和修复环境的协调统一,修复范围涵盖森林、河湖、滩涂等领域,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同时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全面评估,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破坏—判罚—修复—监督”完整闭环。建立集生态理念传播、生态成果展示、生态法治教育、生态文化推广、生态保护体验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司法修复基地。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2021年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对于“田某阳、沈某贤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的审理与判决正是“修复”理念的体现,2021年6月28日,被告人田某阳、沈某贤在神农架林区红坪镇某废弃采石场附近的山林中非法采挖红豆杉24株、小叶黄杨13株,并将上述树苗临时存放在一栋未完工房屋。同年6月30日,沈某贤、田某阳运输上述树苗返回巴东县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送检的红豆杉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一级保护植物。案涉树苗被移送进行专业栽植,并经林业技术人员确定全部处于成活状态。案中,司法机构对于涉案红豆杉的处理,使得案件对于生物多样性的负面影响缩小,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实现案件办理的政治、法律、社会和生态四个效果统一。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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