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
科讯网信息中心 江剑编辑
2008年10月07日 |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的通知》精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近日,青海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全面铺开。
据悉,此次检查的范围是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经办机构,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检查时限是2007年7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可追溯到上一年度。检查的重点是药品加价率政策执行情况,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医疗器械、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与收费执行情况等。
严查药品价格
据了解,此次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重点是药品价格。
检查内容为政府定价、降价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采取将非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按GMP药品销售等形式变相涨价等行为;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行为;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是否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有无超过规定的利润。
此外,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含“三资”企业)和医疗单位(含对外有偿服务的解放军、武警等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经办机构,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相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都被列入专项检查的对象。
规范药品采购行为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和收费也是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包括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是否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是否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执行。
同时,还将严查不按规定办法核定并调整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以及超过核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的;招标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和其他经办机构不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或者提高标准多收费,以及以收取投标保证金、履行保证金、抵押金等为名强制、变相收取费用的行为。
严禁医疗机构乱收费
专项检查在医疗服务收费方面的检查内容包括: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乱加价、乱收费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是否规范,有无开“大处方”、滥用贵重药品多收药费,以及采取重复检查、不合理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预防、检查收费是否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防疫药品价格是否按照政府规定价格执行;卫生、医药、价格等部门是否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原则要求调整、归并了医疗服务项目,重新制定和调整了收费标准,有无不按规定审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药品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
为把此次专项检查搞得扎实有效,在专项检查开始之前,该省价格监督检查局专门召开由省级医疗单位、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单位领导和价格管理人员参加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情况通报会。从8月中旬开始,省价检局抽调检查人员对省级医疗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各州、地、市、县价格检查机构也开始对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目前,此项工作正在进行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