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药品稽查办案走上规范化轨道
科讯网信息中心 江剑编辑
2008年10月07日 |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出台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这是湖南省出台的首部药品和医疗器械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标志着湖南省药品稽查办案走上了规范化轨道。
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是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实践科学监管理念的基本要求。如何规范监管权力,依法行使职权,从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科学监管,是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一直在思索的问题。对此,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张光荣给出了这样的回答。他说:“实践科学监管理念,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就要把依法行政的要求落实到监管最基层,使监管规范运行。要完善法规制度,让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行使权力,切实履行职责,做到不办感情案,不办关系案。”
近年来,湖南省局把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作为生命线和监管基点,通过坚持科学立法,严格规范执法,推行政务公开,逐步建立了职权到岗、责任到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的行政执法体制,用法律为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筑起了一道安全屏障。
据该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饶健介绍,过去药品稽查因为没有一个很完整、很详细的、可以用来遵循的制度,稽查办案缺乏规范化,稽查人员随意性较大,这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利于规范自己的行为。《基准》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纠正了以往一些虽然合法但不够合理,或为了追求罚没款数量,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以及因人为因素影响处罚公正等做法。
根据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程度,《基准》将处罚的幅度划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顶格处罚4个阶次,分别规定了适用条件。此外,还对100多种违法行为细化情节认定,量化处罚标准,并明确规定了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程序及其监督。如: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原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区分“过往”情形。《基准》对一般违法行为设定“首次违法”、“十二个月内发生两次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以及“十二个月内发生三次以上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3种情形,分别给予从轻、从重、顶格处罚;对屡犯不改者实施吊销营业执照等最严厉的处罚。这样就体现了行政执法“以规范行为,改正过错”为目的,避免了“逢查必罚,屡罚不改”现象。